長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長沙市財政局
長沙市教育局、長沙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關于長沙市2017年春季中小學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發改局、財政局、教育局、文體廣電局,市區各中小學(含子校)、中等職業學校:
根據《關于2016年規范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6〕667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大中專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6〕668號)以及《關于下達2017年春季中小學教材價格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6〕1075號)、《關于下達2017年春季普通高中新增教材價格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7〕27號)等文件精神,中小學春季教輔材料收費按已核定的價格執行,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2017年春季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今年春季我市城鄉公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收費,繼續實行免收“一費制”范圍內的雜費、課本費、作業本費,學生只需繳納少量自愿選擇的服務性收費。對我市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執行公辦學校收費標準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與本市戶口學生入學收費一視同仁。原執行公辦學校收費標準的行業(部門、單位)辦學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責任且執行公辦學校收費標準的民辦學校,凡享受政府雜費和公用經費補助政策的學生,其收費標準按本通知規定執行。面向學生的教育刊物、教學輔助資料,嚴格按照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新聞出版局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分省級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兩個檔次,具體安排見《2017年春季普高收費標準表》(附表1)。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見《2017年春季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表》(附表2)。實行學分制的職業學校(含中專)收費標準,另行文下達。
公辦高中停招擇校生,原招收的擇校生仍按原收費標準執行。
三、根據《長沙市中等職業教育學生免學費工作實施辦法》(長政辦函〔2016〕202號)文件精神,從2016年秋季學期開始,對公辦中職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符合國家標準的民辦中職學校(技工學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學生(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免除學費。
四、民辦教育收費按《關于2016年規范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6〕667號)文件執行,放開民辦中小學校(不含“公參民辦”中小學校)收費審批權限,民辦學校要自覺接受縣級以上教育和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切實規范收費行為,杜絕民辦學校無序收費。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不得舉辦、參與或委托舉辦各種培訓班選拔生源,不得使用社會培訓機構的考試測試成績、排名作為入學依據,不能以入學為名違規收取任何費用。
五、全面規范“公參民辦”學校辦學及收費管理。非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并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堅決糾正公辦學校變相以民辦學校名義高收費亂收費行為,嚴肅查處“校中校”等違規行為,嚴禁以改革為名亂收費,防止公辦學校優質辦學資源異化和流失。
六、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嚴格按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禁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未經審批收費或突破已經審批的收費標準收費。取消社會實踐活動收費項目。
七、住宿費。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向住校學生收取住宿費。普通高中和城市義務教育階段住宿費嚴格按《關于2016年規范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6〕667號)、《湖南省學校學生公寓價格管理辦法》(湘價教〔2012〕112號)文件執行。符合公寓制條件并經發改、教育部門驗收合格的,按市發改委核定的標準執行。
八、保險費。學生保險必須堅持自愿投保的原則,由學生或家長直接向保險公司購買。鑒于公用經費已預算到校,校方責任險,由學校在公用經費中支出。
九、校服費。農村學校不得收取校服費。城鎮學校學生本著自愿的原則,向具備資質生產校服的廠家購買校服。校服質量應符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16年頒布的《中小學生校服》(GB/T31888—2016)標準規定的要求。城市小學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過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過100元;中學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過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過110元。
十、寄宿制學校收費嚴格按《關于規范長沙市寄宿制學校收費管理的批復》(湘價教〔2012〕94號)文件規定執行。非全日制寄宿生生活服務費嚴格按《關于核定非全日制寄宿生生活服務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長發改價費〔2016〕541號)文件規定執行。
十一、嚴格教育收費紀律。學校的學費收入和政府撥付的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補助,要嚴格按相關財經規定使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擠占、平調挪用,違者將嚴肅查處。代收費必須嚴格按規定項目,實行期初預收,期末結算,多退少補。學期結束時,應將代收費使用情況進行結算,并及時發給學生書面結算單。
十二、堅決制止中小學教育亂收費。學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學場地、資源舉辦面向學生的培訓補課并收取費用,也不得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有償培訓。嚴肅查處違規招收借讀生、擇校生等行為。嚴禁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嚴禁以中外合作辦學名義亂收費。
十三、認真做好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加強學生資助的全過程管理及資助資金的精準管理,確保國家資助資金及時足額準確到校、到人,杜絕將結余資金抵頂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保證惠民政策落到實處、惠及學生。義務教育階段要確保對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落實到位,不出現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的現象。
十四、全面實施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和價格服務進校園。各校要按《湖南省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湘價教〔2013〕121號),在校園內醒目位置建立收費公示欄或公示墻板;建立價格監督服務站并公示價格監督規章制度等相關內容;站內擺放繳費明白卡、消費指南等價格宣傳資料;將本校向學生收取的各種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文號、學校不亂收費承諾、價格舉報電話(12358)詳盡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費。主動接受廣大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教育收費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經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學生有權拒交,已交費的應退還給學生。
十五、本通知下達后,各縣(市)區發改、財政、教育、文體廣電部門,應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執行教育收費的各項政策。市發改、財政、教育、文體廣電部門將組成督查組,在開學初和學期末,對教育收費進行全面督查。各縣(市)區也要組織對本地區所屬學校進行檢查和監督。嚴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權限,擅自制定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向學生亂收費的,將從嚴查處,并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原有關規定、收費文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1. 2017年春季普高收費標準表
2. 2017年春季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